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103执保1206号
申请人:吉林省明华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新光复路市场南五路501号楼22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安腾飞,总经理。
被申请人:****同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梅河口市惠民路惠民新苑15号楼1-8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彭琳,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1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柳河县。
吉林省明华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与****同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吉林省明华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同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2,153,863.71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冻结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吉林省明华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以吉林省城融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同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2,153,863.71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昱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侯胜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