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581民初3048号
原告:中联正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通化分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保安路银都府邸。
负责人:王丽英,总经理。
被告:****同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梅河口市惠民路惠民新苑。
法定代表人:彭琳,总经理。
被告:吉林纳德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梅河口市南环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杨晓飞,总经理。
原告中联正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通化分公司与被告****同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纳德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9日立案。原告中联正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通化分公司于2022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中联正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通化分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联正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通化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30元(已减半),由中联正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通化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德民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皓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