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河口市久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同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磐石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284民初381号
原告:梅河口市久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梅河口市山城镇永胜村四组村委会西侧500米。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同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磐石分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磐石市东宁街隆昌花园C栋-门市2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被告:****同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梅河口市惠民路惠民新苑15号楼1-8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梅河口市久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同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磐石分公司、****同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8日立案。原告梅河口市久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梅河口市久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梅河口市久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81元,由梅河口市久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于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