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82执恢1377号
申请执行人:万鑫精工(湖南)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宁乡金洲新区金沙东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刘方桃,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瑞科泊车科技(常州)有限公司,所在地常州市金坛区儒林镇园区西路1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92年9月27日出生,住江苏省金坛市。
被执行人:江苏瑞科停车系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儒林镇楼下工业园区长泰路8号。
法定代表人:王建华。
申请执行人万鑫精工(湖南)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瑞科泊车科技(常州)有限公司、**、江苏瑞科停车系统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湘0124民初391号民事判决书、(2020)湘0124执异95号执行裁定书、(2020)湘0124执异95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执行,同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了财产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证券、股票、车辆等财产情况,向宁乡和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情况,向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宁乡市管理部查询了被执行人公积金情况,并调查了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权证号:苏(2×**)金坛区不动产权第0××1号)的房产,本院已依法予以查封,因疫情原因异地房产暂不宜处置。2022年4月29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湘0182执恢137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谢寅斌
审 判 员 严 曦
审 判 员 周命君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周利纯
书 记 员 李 俊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