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瑞科停车系统科技有限公司

宜兴市巨人涂料有限公司、江苏瑞科停车系统科技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财保977号
申请人:宜兴市巨人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官林镇化工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03538552T。
法定代表人:钱剑峰,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瑞科停车系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儒林镇楼下工业园区长泰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085915559F。
申请人宜兴市巨人涂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人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瑞科停车系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科公司)价值16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以江苏氿舟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巨人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瑞科公司(含其下属分支机构)的银行存款16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及财产权益(含瑞科公司对外享有的债权)。
案件申请费1320元,由巨人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袁应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智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