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瑞科停车系统科技有限公司

常州新区**传动件有限公司、江苏瑞科停车系统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413执4021号
申请执行人:常州新区**传动件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729305335D,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春江镇安家振兴路98号。
法定代表人:王小国。
被执行人:江苏瑞科停车系统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085915559F,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儒林镇楼下工业园区长泰路8号。
法定代表人:王建华。
关于常州新区**传动件有限公司与江苏瑞科停车系统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江苏瑞科停车系统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江苏瑞科停车系统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1287.00元或冻结、查封、扣押其等同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先彪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宗倩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