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欣影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欣影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初9858号
原告:上海欣影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江场三路250号214室。
法定代表人:孙建中,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可会,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蜜,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思贤路3555号。
法定代表人:朱信敏,负责人。
原告上海欣影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3日立案。原告上海欣影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4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且被告已经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可以自行和解,原告据此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欣影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4元,减半收取1,352元,由原告上海欣影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张 莉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宋婧婧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