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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某某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某某等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7民初4240号 原告:上***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主要经营场所上海市嘉定区沪宜公路5358号1层J3918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辰质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委派代表:***)。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5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被告:果民先,男,195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告:***,男,1963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第三人:上***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江场三路250号214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上***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告***、果民先、***、第三人上***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沈轶华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