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欣影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美卓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欣影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沪0106民初4338号之一
原告:杭州美卓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国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美芝,女。
被告:上海欣影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孙建中,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国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美卓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欣影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美卓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美卓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陆峻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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