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7102民初10号
原告:海林市汇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林市横道镇铁路区1层-1。
法定代表人:邵士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丽,黑龙江大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哈尔滨市道里区宇恒路桥维修队经营者,住绥化市北林区。
被告:***,男,1980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哈尔滨市道里区宇恒路桥维修队实际经营者,住哈尔滨市香坊区。
被告:哈尔滨市合力铁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香德街副1号。
法定代表人:李玉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慧刚,黑龙江恒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海林市汇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市合力铁道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需对被告进行公告送达,于2021年11月19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1年3月3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又于2021年3月22日通知其补交诉讼费。经多次催告,海林市汇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海林市汇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0,726元,减半收取计5363元。
审判长 康迎春
审判员 孙广成
审判员 于智洋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段睿
书记员李秋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