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金湖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衡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平顶山叶舞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4民初71号
原告:***,男,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敬泽,黑龙江君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母泉,黑龙江龙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衡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大庆中路2号。
法定代表人:寇凤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玲枫,河北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达,河北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顶山叶舞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舞钢庙街乡刘沟村。
法定代表人:金泉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东亮,男,系平顶山叶舞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继凯,河南倚天剑律师事务所律。
被告:衡水金湖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衡水市桃城区胜利东路205号。
法定代表人:和文涛,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衡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平顶山叶舞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衡水金湖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原告***在收到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陈国锋
审 判 员 谢小丽
审 判 员 彭 莉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雷 东
书 记 员 尚亚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