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4民初71号
原告:***,男,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敬泽,黑龙江君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母泉,黑龙江龙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衡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大庆中路2号。
法定代表人:寇凤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玲枫,河北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达,河北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顶山叶舞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舞钢庙街乡刘沟村。
法定代表人:金泉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东亮,男,系平顶山叶舞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继凯,河南倚天剑律师事务所律。
被告:衡水金湖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衡水市桃城区胜利东路205号。
法定代表人:和文涛,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衡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平顶山叶舞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衡水金湖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原告***在收到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陈国锋
审 判 员 谢小丽
审 判 员 彭 莉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雷 东
书 记 员 尚亚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