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天汇科技有限公司

攀枝花市天汇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攀枝花市拥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04执93号
申请人:攀枝花市天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新华街二村5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2575278134B。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攀枝花市拥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盐边县桐子林镇安宁村瓦房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225534852396。
法定代表人:***。
攀枝花市天汇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攀枝花市拥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我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攀枝花市拥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攀枝花市拥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66.67%的股权(投资额为400万元);
二、冻结被执行人攀枝花市拥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盐边县拥华物流有限公司51.16%的股权(投资额为132万元);
三、冻结被执行人攀枝花市拥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攀枝花市谊恒商贸有限责任公司51%的股权(投资额为153万元);
四、以上股权冻结期限均为叁年,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办理上述股权的质押、担保登记手续,不得设定权利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苏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