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泛美阳光水务有限公司

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武汉泛美阳光水务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知民初154号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6、8、10、12、16、18号6号楼13层1310。
法定代表人:褚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红兵,上海市海华永泰(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泛美阳光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586号滨湖名邸二期商网栋1层8室。
法定代表人:刘珍兵,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泛美阳光水务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许继学
审判员  蔡晶晶
审判员  彭露露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熊 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