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鲁0783民初3082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作出(2021)鲁0783民初3082号民事裁定,裁定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35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50000元的冻结及其他财产的查封。
案件申请费2270元,由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国鸿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刘海军
书记员 马秋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