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国鸿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国鸿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783民初1585号之一 原告:山东国鸿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滨海(羊口)高新技术开发区南环路与盐都路交叉口西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MA3CEXX34F。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德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 原告山东国鸿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7日立案。原告山东国鸿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国鸿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国鸿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84元,保全申请费320元,由原告山东国鸿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