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783民初131号之一
原告:山东国鸿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滨海(羊口)高新技术开发区南环路与盐都路交叉口西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MA3CEXX34F。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德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金东方劳务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九龙街道办事处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061059399R。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青岛金东方劳务作业有限公司即墨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即墨市环秀办事处张家土桥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MA3MX474J。
负责人:***,经理。
原告山东国鸿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金东方劳务作业有限公司、青岛金东方劳务作业有限公司即墨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6日立案。原告山东国鸿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国鸿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国鸿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49元,申请费1120元,由山东国鸿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