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783执保31号
申请人:山东国鸿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滨海(羊口)高新技术开发区南环路与盐都路交叉口西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MA3CEXX34F。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德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青岛金东方劳务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九龙街道办事处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061059399R。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青岛金东方劳务作业有限公司即墨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即墨市环秀办事处张家土桥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MA3MX474J。
负责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山东国鸿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金东方劳务作业有限公司、青岛金东方劳务作业有限公司即墨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经作出(2023)鲁0783民初13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存款12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岛金东方劳务作业有限公司、青岛金东方劳务作业有限公司即墨分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2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详见查封清单)。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