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783执保2850号
申请保全人:山东国鸿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滨海(羊口)高新技术开发区南环路与盐都路交叉口西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MA3CEXX34F。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保全人:***,男,1980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巨野县。
本院在审理申请保全人山东国鸿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保全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已经作出(2022)鲁0783民初904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保全人***的银行账户存款8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根据该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的银行账户存款8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详见查封清单)。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