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国鸿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国鸿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实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83民初9051号 原告:山东国鸿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滨海(羊口)高新技术开发区南环路与盐都路交叉口西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MA3CEXX34F。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德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市实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11MA2U0K0E7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94年6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合肥市包河区。 原告山东国鸿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市实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山东国鸿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国鸿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