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01执保621号
申请人:四川力士达照明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永丰路2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宸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乙讯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文林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廖娟,职务不详。
申请人四川力士达照明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乙讯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四川力士达照明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乙讯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在200万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国际业务营业部出具《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为本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根据本院(2019)川01民初450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乙讯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在成都银行仁寿支行的账户(10×××12)内的存款,冻结期限一年。
以上财产的冻结,限额200万元。
申请人如需续行财产保全,应当在本次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