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乙讯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四川中景昊天科技有限公司与四川乙讯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仁寿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川1421民初4656号
原告四川中景昊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乙讯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原告四川中景昊天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中景昊天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中景昊天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4480元,由原告四川中景昊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华杰
书记员  王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