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1323执27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
被执行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政务区。
法定代表人:许吉文。
被执行人:灵璧县教育体育局,住所地:安徽省灵璧县。
法定代表人:解传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灵璧县教育体育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皖1323民初37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2022)皖1323执270号案件的执行。
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徐虎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