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323民初1593号
原告:灵璧县教育体育局,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灵城南内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3230032012970。
法定代表人:解传祥,系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征军,安徽鑫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柯望,安徽鑫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潜山路绿地蓝海国际大厦B座13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941097107。
临时负责人:王涛,系公司股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萍,安徽金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世涛,安徽金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峰,安徽健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灵璧县教育体育局诉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定于2022年3月21日上午9点0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原告灵璧县教育体育局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灵璧县教育体育局承担。
审 判 员 张 帅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彭 欢
书 记 员 刘文灿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