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冀0606执566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83年04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大道香格里拉公寓楼六楼河南***律师事务所。
被执行人:***,男,1968年11月06日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
被执行人:河北中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韩村北路街道办事处七一中路1616号九州商务中心3A07室商用。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河北中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冀0606民初62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冀0606民初628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鹏
审判员 梁 政
审判员 姜 浩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