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盛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区东誉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与广东盛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605民初22511号
原告:佛山市南海区东誉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梁某1。
被告: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1。
原告佛山市南海区东誉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佛山市南海区东誉建筑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莫文华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安昭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