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921民初1862号
原告:**,男,198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述文,巴中市通江县诺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通江县诺江镇通洗路(右)1-1(五完小斜对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8MA62P5RG2A。
法定代表人:张仕才,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芝蓉,四川别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仁太,巴中市通江县麻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姚成博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光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