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万申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921民初1862号

原告:**,男,198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述文,巴中市通江县诺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通江县诺江镇通洗路(右)1-1(五完小斜对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8MA62P5RG2A。

法定代表人:张仕才,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芝蓉,四川别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仁太,巴中市通江县麻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姚成博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光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