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万申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921民初1865号

原告:***,男,1976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

原告:***,男,1975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述文,巴中市通江县诺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通江县诺江镇通洗路(右)1-1(五完小斜对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8MA62P5RG2A。

法定代表人:张仕才,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芝蓉,四川别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仕斌,男,1978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仁太,巴中市通江县麻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7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仕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姚成博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光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