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万申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1921执保166号

申请保全人:***,男,汉族,1969年12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

被保全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诺江镇通洗路(右)1-1(五完小斜对面),组织机构代码MA62P5RG-2。

法定代表人:张仕才。

被保全人:张仕才,男,汉族,1974年5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通江县。

关于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仕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作出了(2019)川1921财保9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利用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保全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仕才的银行账户予以查询,并对查询到的存款在512000元范围内予以冻结,同时查封申请保全人***单独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金牛区房屋【不动产证书号:川(2018)成都市不动产权第0124593号】。申请保全人***于2019年12月13日申请执行该裁定。

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利用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保全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仕才的银行账户予以查询,并分别对查询到的银行存款在512000元范围内予以冻结;

二、查封申请保全人***单独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金牛区房屋【不动产证书号:川(2018)成都市不动产权第0124593号】,查封期限三年,自2019年12月13日至2022年12月12日。

申请保全人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应及时申请解除保全;申请保全人未及时申请人民法院解除保全的,应当赔偿被保全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保全期限届满,权利人申请继续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提出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继续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作出后即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彬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