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黑0602民初8号
原告:大庆腾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于长海,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镜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泰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大庆分公司,住所地大庆市龙凤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庆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泰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庆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大庆腾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泰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泰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大庆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日立案,原告大庆腾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大庆腾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大庆腾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357元,减半收取计4178.50元,由大庆腾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