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23民初1158号
原告:安徽众羲火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肥西县新型工业园合肥华南城**精品交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MA2TGBDQX2(1-1)
法定代表人:李雪峰,经理。
被告:***,男,汉族,1972年11月8日生,住肥西县蜀山区。
被告:***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丰县双凤经济开发区蒙城北路与金梅路交口润地星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MA2N07TA79
原告安徽众羲火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核后按照简易程序受理案件,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后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通知其在接到通知书后七日内预交诉讼费,原告书面表明已于被告自行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原告在指定期限内始终未缴纳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该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陆 静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徐巧巧(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