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察雅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藏0325执10号
申请执行人:昌都察雅县华辰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3253976803223,住所地西藏昌都市察雅县吉塘镇。
法定代表人:王迁发,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兢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5MA62PNATXJ,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日月大道一段978号3栋1单月16楼1624号。
法定代表人:杨克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昌都察雅县华辰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兢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依据为(2020)藏0325民初63号民事调解书,本案执行标的为1 027 466.6元,因被执行人四川兢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与2021年1月28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于2021年1月28日依法立案,并向被执行人四川兢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四川兢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 被执行人四川兢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私下已给付271 100元,剩余款被执行人四川兢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目前无还款能力,申请执行人昌都察雅县华辰实业有限公司也考虑到目前被执行人四川兢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偿还能力,同意和解。
故本案以终结执行和解长期履行予以报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
终结(2020)藏0325民初6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案终结后,被执行人如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依法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对扣除。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四郎曲西
审 判 员 德 嘎
审 判 员 向巴群措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加村扎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