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302民初6864号
原告:蒋会议,男,汉族,1967年6月10日出生,住宿州市埇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振虎,安徽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壹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瑶海区濉溪路南兰亭园5#402室。
法定代表人:陈小华,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蒋会议与被告中壹品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原告蒋会议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蒋会议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蒋会议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蒋会议负担。
审判员 胡陈瑞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李卓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