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缙葆实业有限公司

**与****等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9民初11052号
原告:**,男,1964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江,重庆缙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静,重庆缙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洋,重庆学苑(北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阳,重庆学苑(北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缙葆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歇马镇天马村机房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06828568XM。
法定代表人:崔云,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洋,重庆学苑(北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阳,重庆学苑(北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女,197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洋,重庆学苑(北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阳,重庆学苑(北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6年7月26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
原告**与被告**、重庆缙葆实业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杨 敏
人民陪审员 钟 青
人民陪审员 万晓琴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杰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