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623民初2563号
原告:***鑫路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利辛县城关镇佛镇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3556348002W。
法定代表人:裴习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光,安徽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若男,安徽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奕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繁华大道与创新大道交口立恒工业广场4栋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TAC02Y。
法定代表人:汪国龙,执行董事。
原告***鑫路面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奕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鑫路面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鑫路面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海洋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纪玉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