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103财保384号
申请人:合肥市庐阳区万象建筑材料租赁站,经营场所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合瓦路窦小桥小。
经营者:**,该租赁站站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典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房超,安徽典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浩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四里河路**汇银广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合肥市庐阳区万象建筑材料租赁站与被申请人合肥市庐阳区万象建筑材料租赁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申请人合肥市庐阳区万象建筑材料租赁站以购买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方式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合肥市庐阳区万象建筑材料租赁站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浩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2770元,由申请人合合肥市庐阳区万象建筑材料租赁站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玮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