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黑0602民初2036号
原告:大庆市春雷农场,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春雷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602741824541U。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大公(大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庆钰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奥林国际公寓商业区G区商业服务中心B-商服061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604MA191GX812。
法定代表人:唐丽影。
原告大庆市春雷农场与被告大庆钰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8日立案。原告大庆市春雷农场于2020年7月14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庆市春雷农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大庆市春雷农场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