珲春市吉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苗会等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吉2404执保938号 ***、苗会、珲春市吉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苗会、珲春市吉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保全人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保全,本院2021年9月17日作出的(2021)吉2404财保107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在价值15万元范围内查封被申请人苗会名下的房屋(产权证号:吉(2017)珲春市不动产权第XXXXX号),查封期限一年;在价值15万元范围内查封被申请人苗会名下的房屋(产权证号:吉(2019)珲春市不动产权第XXXXX号),查封期限一年;查封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房屋(权利人:**,产权证号:吉(2019)珲春市不动产权第XXXXX号),查封期限一年。于2021年9月22日,冻结被申请人珲春市吉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吉林珲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内的资金200000元(账号:XXXXXXXXXXXXXXXXXX),冻结期限一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1)吉2404执保938号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苗会、珲春市吉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结案。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