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523民初3048号
原告:安徽登科古典园林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舒茶镇军埠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3774970991C。
法定代表人:左登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勇,安徽永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利辛县。
被告:安徽奥虎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望江西路合九新村3幢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3MA2UODYGON。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安徽成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新蚌埠路佳海工业城A16栋6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55188962J。
法定代表人:刘大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波,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涛,安徽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登科古典园林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奥虎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成宇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安徽登科古典园林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038元,由原告安徽登科古典园林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樊高峰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法官助理 华 梅
书 记 员 华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