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辉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新化县春景建材有限公司、安徽辉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1322执保169号
申请人:新化县春景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上渡街道资源村8组。
法定代表人:刘林春,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长丰县岗集镇玉成明珠苑A1幢501室。
法定代表人:阮厚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尤忠勇,男,1984年6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肥东县。
被申请人:雷守海,男,1996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长丰县双凤经济开发区。
申请人新化县春景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尤忠勇、雷守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新化县春景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尤忠勇、雷守海银行存款673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邓常自愿以其在中国农业银行(卡号:6228××××1979)的存款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化县春景建材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一百零八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尤忠勇、雷守海银行存款673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冻结担保人邓常在中国农业银行(卡号:6228××××1979)的存款673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吴燕燕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刘仁东
代理书记员  李舒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