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辉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安徽辉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阜阳市朝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203执197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岗集镇玉成明珠苑A1幢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MA2MU8MG7Q。
法定代表人:阮厚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祖忠,长丰县岗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阜阳市朝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东区袁寨镇北照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MA2MUJ719C。
法定代表人:吴朝龙。
本院在执行***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阜阳市朝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强制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2020)皖1203民初217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 琪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翟珂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