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404民初2144号
原告:广东中京国际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之二。
法定代表人:臧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贤笑岩,北京德恒(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珠海中雅生态农业旅游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创新谷G区G6。
法定代表人:郑某1。
原告广东中京国际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诉被告梁珠海中雅生态农业旅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现原告广东中京国际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珠海中雅生态农业旅游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中京国际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中京国际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73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人民币8365元,由原告广东中京国际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徐 有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王安乾
书 记 员 黄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