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共青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赣0482执512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中京国际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臧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1。
被执行人:江西智贸港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2。
被执行人:湖北泽慧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3。
被执行人:湖北智贸港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2。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东中京国际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智贸港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泽慧商贸有限公司、湖北智贸港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广东中京国际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智贸港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泽慧商贸有限公司、湖北智贸港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广东中京国际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同意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赣0482执512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本裁定送到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夏 刚
审判员 周红映
审判员 钟 炜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志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