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民辖终5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6年9月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2年4月1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原审被告:广东中京国际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翠微东路48号七楼之二。
法定代表人:臧辉。
原审被告:广东中京国际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中康路73号中康办公综合楼533。
负责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广东中京国际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广东中京国际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4民初5499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审被告广东中京国际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位于深圳市福田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尹 伊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冀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