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方圆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湖南方圆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青0104执1758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方圆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1155954261X0,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韶山中路421号5、6、7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公民身份号码:XXX,男,1966年2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西宁市城西区。 申请执行人湖南方圆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青0104民初18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判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向原告湖南方圆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返还款项201924元;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164.43元,由被告***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返还款、诉讼费共计204088.43‬元及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限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并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未在本院限定期限内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消费。在本案执行期间,因申请执行人湖南方圆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在(2023)青0104执198号案件中欠付被执行人***1637**.48元,双方同意两案进行抵债,被执行人***欠付申请执行人湖南方圆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40384.95元。经本院多次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1327元,经与申请执行人湖南方圆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核实其不要求扣划上述银行存款。后经本院多次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执行人员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亦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向申请执行人核实和确认,其在短期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其申请执行的剩余案款40384.95元无法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青0104民初1877号民事判决书剩余案款40384.95元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持本裁定书申请本院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伊海龙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马 齐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