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方圆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同仁市水利局、***等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民申110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同仁市水利局。住所: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同仁市。 负责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6年2月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湖南方圆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法定代表人:李渤,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同仁市水利局(以下简称水利局)因与被申请人***、湖南方圆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青01民终11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水利局申请再审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判决逻辑关系不清,法律适用明显错误。 (一)基本事实:2015年6月4日,湖南方圆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以下简称***海分公司)与水利局签订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海分公司承担水利局住宅综合楼单体工程设计,设计费最终在补充协议中确定为33万元,后水利局两次支付方圆公司设计费共计15万元,还剩余18万元未支付。2019年4月,水利局收到方圆公司的“工作联系函”称:***海分公司已注销,设计合同后续事宜统一由总公司管理,设计费余款统一支付到总公司账户。直至2022年12月,在***以水利局和方圆公司为被告的索要设计费的诉讼中,水利局才得知,***与***海分公司系承包关系。此外,在***起诉方圆公司要求确认解除《承包协议》及返还相关设计费的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青民终200号民事判决书中载明:对于水利局住宅楼单体工程欠付设计费,应由方圆公司协助***从案外人处收回。如方圆公司不配合***处理因***海分公司被注销产生的遗留问题,则***对方圆公司有请求赔偿经济损失的追索权。自始至终,水利局也未接到方圆公司将18万元余款支付给***的任何指示。对上述事实,诉讼各方均无异议。 (二)关于法律关系及法律适用。1.《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签订主体是水利局和***海分公司,***只是***海分公司负责人,而非合同相对人。合同中也没有约定***可以代表公司收取设计费。在后期(2019年4月1日),方圆公司特意致函水利局,称:“***海分公司已于2018年12月7日注销,以分公司名义签订的设计合同后续事宜统一由总公司(即方圆公司)统一管理,设计服务工作由总公司指派专人负责,设计费结算除已支付给分公司的外,余款统一支付至总公司账户,公司未授权其他任何个人账户接受合同款项……”据此,无论是合同约定,还是法律规定,水利局欠付***海分公司的18万元设计费,在***海分公司注销的情况下,只能向方圆公司支付,***没有向水利局主张设计费的资格。 2.水利局与***海分公司签订的是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并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本案案由也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因此,***不能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发包方主张设计费,一、二审法院突破合同相对性判决水利局承担付款责任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3.***与方圆公司签订的《承包协议》,属于方圆公司的内部管理行为,对协议外第三人水利局没有约束力。***海分公司注销后,其权利义务自然由方圆公司**,***虽然曾经作为分公司负责人,但不能以个人名义向水利局主张剩余设计费。另水利局在签署《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时并不清楚***与方圆公司签订了内部承包协议,水利局在付款时也分别向***海分公司与方圆公司转账15万元,并未向***个人转账,故水利局作为善意的合同相对人,其法律意义的合同相对方只能是***海分公司,在***海分公司注销后,水利局的付款对象为方圆公司而非***。 4.关于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青民终200号民事判决“追索权”的理解:该判决表述:“对于水利局住宅楼单体工程欠付设计费,应由方圆公司协助***从案外人处收回。如方圆公司不配合***处理因***海分公司被注销产生的遗留问题,则***对方圆公司有请求赔偿经济损失的追索权”。该判决明确表示,***只享有对方圆公司的追索权。原审判决***直接对水利局有追索权明显错误。 综上,原审判决逻辑关系极其混乱,既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则,又扩大解释了“追索权”的适用对象,判令水利局直接向***支付18万元设计费是错误的。 二、原审判令水利局承担逾期支付利息更是无稽之谈。承担逾期支付利息是违约责任,水利局本就不负有向***直接支付设计费的义务,何来违约之说,一、二审法院判决让水利局承担逾期支付利息毫无依据,令人费解。本案虽然案值较小,但错误明显亦应得到关注。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原判决适用法律是否错误的问题。涉及***没有向水利局主张设计费的资格,原判判令水利局承担逾期支付利息毫无依据的问题。本案中,2015年,***海分公司(设计人)与同仁县水利局(现更名为同仁市水利局)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海分公司承担水利局住宅综合楼单体工程设计,交付图纸时结清全部设计费,后水利局与设计人***海分公司、勘察人青海地矿建筑勘察设计院签订《补充协议(水利局住宅楼工程)》约定,设计费33万元。2016年1月28日,水利局向***海分公司支付住宅楼设计费5万元。2022年6月13日,水利局向方圆公司支付10万元,水利局尚欠***海分公司设计费18万元。 2018年3月1日,方圆公司作出《关于撤销青海分公司的决定》,撤销***海分公司。同年3月19日,方圆公司向***作出《单方面解除〈承包协议书〉的通知》,并送达***。同年12月7日,***海分公司核准注销。后***起诉方圆公司要求确认解除《承包协议书》及返还相关设计费的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青民终200号民事判决认定,***所主张的案涉水利局住宅楼项目设计费31万元,因***的证据尚不确定确切数额以及方圆公司是否已经收到该部分经营收入,导致该部分事实不清的原因在于方圆公司注销其分公司所致,应由方圆公司配合***另诉处理,如方圆公司不配合,则***有向方圆公司请求赔偿经济损失的追索权。据此,方圆公司是***海分公司的权利义务的**者,在水利局欠付设计费、方圆公司不予配合***向水利局追索剩余设计费的情况下,***有权将方圆公司、水利局作为被告起诉到法院,向水利局、方圆公司主张剩余的设计费。***具有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2015年5月26日发包人水利局与设计单位方圆公司的合同第5条约定,在提交最后一部分施工图的同时结清全部设计费。第7.2条约定,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水利局已自认,2019年4月1日收到方圆公司的“工作联系函”,此函中,方圆公司明确告知水利局,***海分公司已注销,设计合同后续事宜统一由总公司管理,设计费余款统一支付到总公司账户。因此,依据水利局与方圆公司双方当事人的合同约定,在水利局未按时支付设计费,已构成违约的情况下,水利局应向方圆公司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在方圆公司不主动行使向水利局追索水利局欠付的设计费权力的情况下,依据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生效二审(2020)青民终200号民事判决的指引,***具有对方圆公司的追索权,在***同时起诉了方圆公司、水利局的情况下,原判判令水利局直接向***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符合水利局与方圆公司的合同约定,符合已生效(2020)青民终200号民事判决的精神。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先判令水利局向方圆公司承担未按时支付案涉设计费的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后判令方圆公司向***承担相同的未按时支付案涉设计费的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与原判直接判令水利局向***承担未按时支付案涉设计费的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法律结果相同,原判并无不当。 综上,水利局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同仁市水利局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四年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陈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