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化市忠诚门业有限公司

廊坊市元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遵化市忠诚门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7)冀10民终450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廊坊市元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金光道47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法大(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遵化市忠诚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遵化市西留村乡老庄子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瀛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廊坊市元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遵化市忠诚门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2017)冀1002民初10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廊坊市元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30日之前一次性给付遵化市忠诚门业有限公司货款22万元;
二、如廊坊市元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如约履行前款约定之义务,双方同意按原审判决执行;
三、就本案所涉及法律关系,双方再无其它争议;
一审案件受理费2524.5元,由遵化市忠诚门业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49元,减半收取2524.5元,由廊坊市元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以上调解协议的内容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调解书经当事人签收后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