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京01民辖终48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遵化市忠诚门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审被告:北京彬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审被告:彬嘉伟业(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审被告: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六分公司。
负责人:***,经理。
上诉人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遵化市忠诚门业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北京彬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彬嘉伟业(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及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六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9民初26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上诉人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至一审法院)。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贺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