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琨景鸿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琨景鸿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泓泰传奇广告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其他文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5民初14486号

原告:北京泓***广告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吕莹8组东侧南向北第13间。

法定代表人:聂胜清。

被告:北京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大屯里317号一单元1116室。

法定代表人:吴茂鸿。

原告北京泓***广告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北京泓***广告器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泓***广告器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泓***广告器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8元,减半收取计264元,由北京泓***广告器材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后七日内交纳)



审  判  员   魏慧彪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安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