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水利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与北京中水利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中水利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106民初10737号
原告***,女,汉族,1963年5月29日出生,住址沈阳市和平区
被告北京中水利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外环西路**院**楼****(园区)。
法定代表人:张慧萍。
被告北京中水利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铁**云峰北街**/div>
负责人:陈利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北京中水利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中水利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8月18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赫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庞月
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