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水利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重庆莫特麦克唐纳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与北京中水利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31民初3646号之二
原告:重庆市莫特麦克唐纳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谢家湾黄杨路****28-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089133984Y。
法定代表人:蔡泽华,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炼,重庆万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中水利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外环西路****楼****(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76994780XX。
法定代表人:马金宝,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晓娟,重庆万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绘潼,重庆万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重庆市莫特麦克唐纳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中水利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立案后,因案情疑难复杂,遂于2021年8月25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原告重庆市莫特麦克唐纳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补交诉讼费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市莫特麦克唐纳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收取案件受理费358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市莫特麦克唐纳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1795元,在本裁定生效后依法退还原告重庆市莫特麦克唐纳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1794元。
审 判 长 肖  厚  权
人民陪审员    胡开建
人民陪审员    徐姗姗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 助理    刘 磊
书记员王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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